法律问题 帮帮忙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9:13:20
甲公司从外国乙进口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用L/C支付,每批分别由丁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对乙公司议付了货款,丁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甲公司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遂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下卖方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证拒绝付款。
问:甲公司的要求是否正当?
若开证行坚持付款,甲公司可否拒绝付款赎单?
甲公司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同要求应向谁主张权利?

一、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非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其他行为,因此开证行不考虑买卖双方的争议,只要卖方交付的单据没有瑕疵,银行就不得拒付。只有银行接受了卖方不合格的单据,买方才有权拒绝付款赎单。

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公司收到的货物不符合要求,只能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应该不行
对于银行来说 这两批货物是两个不同的合同
银行坚持付款 甲拒绝付款赎单就是甲自己违约
甲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当然应该向乙公司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