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相关案例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8:48:01
有这么个案例,我有点疑惑,为什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难道派出所具有主题诉讼资格?那应该告谁才正确?谢谢了

55岁的程某在北京当律师,已在北京工作5年并且买房,由于北京市公安机关不允许其户口迁入,而合肥市公安机关也不许其户口迁出,2007年5月,程某分别在北京和合肥起诉当地公安机关。程某称:合肥市公安机局S派出所对于他的要求将其户口从合肥迁至北京的答复是,户口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方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程某不能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所以不能给他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虽然S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但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列其上级合肥市公安局L分局为被告。2007年8月21日上午,合肥市L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以“错列被告”为由,驳回了原告安徽籍律师程某要求迁户口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程某以合肥市公安局L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将其列为被告系错列被告。

正确的,因为派出所是法律上说的:“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那么这样的组织是具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所以可以直接列为被告。

派出所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派出所的户口登记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授权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内部机关和派出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后果才由行政机关承担。所以派出所在户口登记方面是可以作为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