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问题,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6:20:53
002年3月,北方工贸总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博达投资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联合开发通讯软件的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北方工贸总公司投资600万元完成软件系统的开发做工作,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集团完成后期一些市场宣传工作,2003年10月底之前北方工贸总公司将其600百万元投资及其利息全部收回。但是,但2003年10月底,北方工贸总公司仅收回部分投资,剩余120万元,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迟迟不给,为此双方发生争议。2004年一月,北方工贸总公司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和A市乙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甲区人民法院和乙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根据上述案件,请回答以后以下问题:
1,如果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区人民法院抢先对该争议作出了判决,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
2,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由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于2003年5月之前一次性向北方工贸总公司支付106万元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制作的调解书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
3,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拒绝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基于北方工贸总公司的申请开始执行程序中,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能否申请执行程序后,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能否申请执行法院主持调解?
为什么?

1,如果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区人民法院抢先对该争议作出了判决,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由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于2003年5月之前一次性向北方工贸总公司支付106万元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制作的调解书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情况下

3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拒绝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基于北方工贸总公司的申请开始执行程序中,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能否申请执行程序后,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能否申请执行法院主持调解--能申请。作为一种救济权利是公民和法人应享有的。但其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通过另当别论

1.由上级法院撤销该判决。并且此法院失去管辖权。

2.掉结束如果送达双方且签字,那就发生法律效力,效果同判决书。都是有强制执行力的。

3.不可以。执行程序中不存在调解。不过可以与对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

回答:
1.管辖权问题:本案是合同纠纷,管辖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区和乙区都有管辖权,应该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言下之意就是你要没提,管就有效了。
2.调解书在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89条
3.调解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申请再次调解。调解书就有终结力——不得上诉,但在符合法定情况的情形下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