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个月接到不续约通知后,还要不要来上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2:27:08
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不续约,那么接到通知后,员工还需要继续履行最后一个月的合约吗?也就是说:提前一个月接到了不续约通知,那么剩下的最后一个月内,还要不要来上班?因为要去找新工作,必须要去面试。
假设:员工签订的合同期为:2009.02.01至2010.01.31。
如果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通知员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则
(1)从2009年12月31日开始,该员工是否还要继续来公司上班?
(2)合同到期后,即2010年1月31日合同结束后,该员工是否还可以获得一个月的补偿金?换句话说,即使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不续约,是否仍然要支付补偿金?

你的第一个问题是:单位提前通知合同到期后不续约,那么你仍然需要来公司上班直到2010年01月31日,因为你与公司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0年1月31日,必须履行,否则毁约。其他需要找工作面试等问题,不影响合同时间,不能构成不去按时上班的合法理由。
  第二问题是:合同到期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不能解除合同。
  根据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所以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是有以下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你可以研读《劳动合同法》)
  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在问我。

这个问题你要和你现在的公司商量了

因为他们是明确提前一个月给你的通知,就是你和他们的合同还没有到期。

但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请假去面试,这个自由公司一般还是给的吧

提前一个月告之,就是这一个月你还要上班的。否则直接让你走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