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问题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两者谁决定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2:57:04
宪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行使职权第5第6项与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第9第10项怎么区分和理解?两者到底谁最终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的职位?
现在就这个。这个问题“谁有权利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的职位”?

我认为宪法中写得很清楚啊,始终体现了全国人大高于人大常委会的精神。

人大的职权中,明确国务院总理和军委主席必须由人大任免;国务院和军委的其他职位一般情况下由人大任免,人大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任免。而且宪法中还有一条:人大有权撤销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因此从宪法来理解,当然最终决定权是在人大手中,因为人大常委会不过是人大不开会的时候任免一下而已,如果人大不满意这个任免还可以撤销。

当然,放到政治实践中,又刚好相反。因为人大的人数众多,因此宪法规定人大全体会议一年召开一次,而且由人大常委会召集,许多议程都由人大常委会先行讨论通过,所以在这种体制下,人大撤销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能性非常小,而人大要做出的决定反而要先通过人大常委会先审议——虽然这种审议可能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大会的常设机构。

在必会期间,这两项职权是由常委会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