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分跪求律师朋友,帮分析一下是否是诈骗,多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5:49:38
2007年10月份,冯奇找到信贷员朱锦农,请求做10万元贷款,但因冯奇不符合贷款条件,他们想以我的名义做贷款。我出于帮忙的目的,没考虑到严重后果,就随他们到信用社签了借款合同。后因无法提供单位的收入证明等手续,家里人也一致反对,我明确向冯奇表示无法帮忙,冯奇表示再另找他人。
2008年1月17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伪造了我的公司证明、找齐担保人,将手续完成。并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我的名义代开帐户,朱锦农利用职务之便,将钱打入此帐户,不知被谁取走,取钱签的我的名字,取款凭证上我的身份证号还写错了。
现在贷款到期,信用社起诉我归还。且法院以借据为我立、钱已付至我帐号上为由,判我归还。信贷员操作不当是信用社内部的问题,不予讨论。
有把握的律师朋友可帮我上诉,一定重谢

`绝对是诈骗证据够久报警吧

他没有经过你同意而以你的名义做,就触犯法律了,但是现在要找到他去做这些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人证,不然无法只听你之言而判决他。

修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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