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行政犯与刑事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7:29:04

对此一问题,学理上有本于传统的「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即罗马法所谓「mala in se」与「mala prohibita」的观念,认为刑事犯是属于自然犯,也就是指一个实质上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因侵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者;而行政犯乃属法定犯的性质,其行为在本质上并不违反伦理道德,但是为了因应情势的需要,或贯彻行政措施的目的,对于违反行政义务者,加以处罚。
  以刑事犯与行政犯区别的理论而言,大抵可分为「质的区分说」、「量的区分说」及「质量的区分说」。
  依照性质区分说的见解,一般刑事犯或司法犯(Justizdelikt)是指具有特定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而行政犯(Verwaltungsdelikt)则指对于行政作用秩序的维持,违反服从义务的行为而言,也即行政犯仅关系于「行政利益」的侵害,而非「法益侵害」的问题。从而,行政秩序犯的处罚意旨,乃是一种「义务的警告」与刑罚之具有「伦理、社会的非难性」,性质迥异.
  量的区别说又可分成两派,一派是否认一切区别意义,另一派则是承认以「行为之轻重」作为量的区别。
  1、否认一切区别意义说
  主张此说之学者有Wachenfeld及Berolzheimer,其主要见解认为行政不法亦含有「法益之侵害或危险」,故否认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之区别意义[22]。
  2、以行为之轻重程度为区别标准
  此说亦根本否认行政不法行为与刑事不法行为间有任何「质」的差异,而认为至多仅在行为违法性之轻重程度不同,而具有「量」的差异而已。换言之,此派学者认为行政不法行为只是一种比犯罪行为具有较轻的损害性与危险性的不法行为,或者是在行为方式上欠如同犯罪行为的高度可责性的不法行为,行政犯或违警犯在事实上即是一 种「轻微罪行」。
  质量的区分说
  此系质的区别说及量的区别说之综合见解。此说认为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两者不仅在行为的量上,而且在行为的质上均有所差异。刑事不法行为在质上显然具有较深度的伦理非价内容与杜会伦理的非难性,而且在重土具有较高的损害性与杜会危险性;相对地,行政不法行为在质上具有较低的伦理可责性,或者不具有杜会伦理的非价内容,而且其在量上亦不具存重大的损害性与杜会危险性。

区别说又可分成两派,一派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