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3:34:09
我爸爸1998年底因工伤事故去世,我妈妈还没到55岁,有劳动能力,抚恤金是发给我和我奶奶的,按规定是按每人每月按死者百分之三十发给的,1999年的时候就是每个月300元,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 1996年8月12日) 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但是从1999年到现在一直没调整过,请问法律能人,一定比例是指什么?我们少拿的那部分抚恤金还可不可以要回来?

广西职工年平均工资
1999:6776
2000:7828
2001:9075
2002:10774
2003:11953
2004:13579
2005:15461
谢谢好心人!
是我们单位的没调整过,其他单位是调整过的,我想知道怎么调整,算算我少拿了多少钱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一定比例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与你没有关系,无需考虑,你有权利要求单位按照每年省规定标准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少给的可以要求给付

每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上年度 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60%(30%+30%)

1999:6776 ×(30%+30%)

2000:7828 ×(30%+30%)

2001:9075 ×(30%+30%)

2002:10774 ×(30%+30%)

2003:11953 ×(30%+30%)

2004:13579 ×(30%+30%)

2005:15461 ×(30%+30%)

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98年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

照理来说是要根据广西的区平工资来相应调整的,如果你们的抚恤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话,你可以去当地劳动局的工伤保险科咨询下,现在基本每年调一次,但如果你们的工伤保险是由企业来发放的话,就说明当时企业并未为你父亲参保,只是等同参保而自己支付保险待遇,具体情况应该到企业的劳资部门具体询问。

抚恤金肯定是有调,你没得肯定是有问题,建议你可以到仲裁院申请仲裁,要回你应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