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搬迁赔偿的问题!急 请教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1:15:50
我母亲的单位是一家老的乡镇投资的商场,于1997年左右承包给个人,商场共有4层,1层的小门市出租给了我家和另外一家。今年6月份,商场经理对2-3楼进行装潢(之前已停止使用无人在),我母亲每天早6点就要去商场给他们开门,到9月份装潢完事后,经理突然提出要我母亲月底之前将门市的摊位让出来,说是要承包给其他人,我家的货大概有4w左右,不到1个月的时间根本无法将货处理掉。 我想请教大家的事 ,这件事情经理在法律上有什么处理的措施吗? 比如是不是应该有赔偿那,此外在装修期间,由于灰尘等因素,导致我家的货比较脏,而不好出售,在这方面有什么赔偿吗??麻烦大家了 请大家帮帮忙!谢谢!就50点分了都送了!
谢谢2楼的回答 ,但是我母亲没有和经理签定合同,只是每个月都交纳租金 ,但是,有将收据保存,已经3 4年了吧 ,不知道这个算不算是一个长期和约的标准!

长期和约也是以合同制为标准的,就向楼上所说这位经理的行为是违约的,《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预期收益可作为损失的请求范围,此举目的在维护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稳定性,明确在合同一方违约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也应当进行赔偿,损失额的赔偿额度应当相当於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你可以找经理谈,要求在月底所有的货物卖不出去的情况下,提出赔偿或部分赔偿损失。因为你们现在处于被动状态,如果他不答应可以直接把是闹大。祝你们成功!

经理的做法是违约行为的,你母亲可以要求继续租用该门市直到租约届满,如果强行要求你搬出可向法院起诉

可以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则可以起诉。

没有明确的期限,只能是叫对方给你们适当的时间,而多长要看你们卖这此商品需要的时间,可与经理协商延长租赁时间,也可要求由你们继续租赁,因为你们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

你母亲没有和经理签订合同,这就是问题的最根本的了,如果投诉,又没有证据,仅仅收据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我觉得最好去找法律援助所!他么会更专业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