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请教acco125125老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2:06:59
关于“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的规定: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1、......
2、......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
2)......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

这是你对某道题目的做答。你的作答让我学到了书本上没有介绍的知识,受益非浅!我还有一点不清楚,想问一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分有多个专栏(如: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那你上面介绍的"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该入哪个专栏呢?

我就这一点不明白,其他全明白。

看你的回答,我就能学好懂知识。
补充一下,还有一点不明白.
1、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问:进项税额增加本就在借方,为什么调减时也记在借记呢?这样不就是又增加进项税额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增加不是在贷方的吗?可为什么调增时却记入借方了?
2、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问:(同"1"原理提问)

请你说明白行不?谢!

你好。

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44号文中,对于增值税检查调整余额的处理,确实存在未能完全明确的地方。这可能与国家税务总局毕竟不是会计工作主管职能部门有关吧。从此文的内容看,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纳税人在帐务中体现出增值税稽查的最终结果,并与稽查工作执行期间正常的增值税核算相区分,因此要求纳税人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科目。

对于增值税检查调整余额处理规定中的第3、4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以何专栏核算,建议通过“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关于补充问题。

从你的问题看,你对此文件的行文理解存在一些小偏差。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中,“有关科目”并非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的“进项税额”等专栏,而是指资产、成本费用等科目。比如,某纳税人将固定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假设尚未结转摊销),从而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则检查调整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低值易耗品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这里,借记的“固定资产”科目就是文件中所指的“有关科目”。

对于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情形,亦是如此,不再重复叙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