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有谁知道详细的规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3:42:34
我最搞不清楚的就是买卖双方运输标的物时风险怎么转移,我查了资料,里面涉及到了赴偿之债,往取之债和送交之债等的风险转移.资料说赴偿之债和往取之债适用交付主义,而送交之债的风险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运输承揽人后由买受人承担,向大家请教一下赴偿之债、往取之债和送交之债的概念(最好能举例子说明,本人理解能力有限,呵呵),大家知道的风险承担的规则都可以说出来。

买卖可以分为三类交付方式
1:送货.至送货到转移风险!
2:提货.至提货转移风险!
3:货物托运.至交付托运公司起转移风险!

1:送货.至送货到转移风险!
2:提货.至提货转移风险!
3:货物托运.至交付托运公司起转移风险!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