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该举这样的证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8:58:46
一朋友以挂号信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行政行为而示予理睬。朋友以行政不作为由起诉该机关,并出示了邮政局的挂号信查询结果。开庭审理时,该行政机关声称自己没有收到信,而且在邮政查询结果上的签收人“向培喜”不存在,只有一个叫做“向立喜”。最后,法院要求原告七日内证实被告收到该信,原告有此义务吗?

应当申请法院到邮政局进行调查,对经办的投递员做调查笔录。
不排除邮递员失职。

你只要证实向行政机关寄出该挂号信,并且已经有人签收应该就可以了吧,具体谁收的不是你举证的范围,既然有人代表该机关签收了,那后面就不是你举证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