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条款有没法律依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2:22:54
经常看见超市、商场等有这样的标记:清仓货物,一概不予退换。请问商家这样做,有没什么法律依据,是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某种权利?如果买了这样的货物,发现质量问题是不是该自认倒霉?

没有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如下法条可以为你提供足够的依据: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只要是商家提供的产品,就必须符合相关产品性能的规定。即便是赠送的产品,它依然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而在某年的司法考试中却认为购买人因为知道该产品有缺陷而故意购买可以减轻销售者的责任,我不予以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