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补差的会计分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7:25:28
月初发工资时记提个人所得税比如三人共18元,由于月中单位政策改变,报税时当月必须安政策报税,税额就为149(其中一人变为149,另外两人就不报税)
请问,当月应如何做会计分录?发工资时的会计分录不变对吧,报税多出这么多钱,不时本月借方现红字啦?

月初(假如10月)发工资时,你当时是不是做了这样的凭证: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个人所得税 18
贷:现金

一, 现在是增加了131元(149-18),但工资已经发了没有扣到,你可以不管它只管凭税单做: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个人所得税 149
贷:银行存款 149

二, 11月发工资补扣: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个人所得税 A+131 贷:现金
(A是扣11月的个人所得税,131是补扣上月的)
三,11月凭税单做: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个人所得税 A
贷:银行存款 A

最后,报个人 所得税的“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科目就自然平掉了,没有你说的红字了。
至于个人之间多交和不交的调整,个人所得税明细你自己内部处理一下。这里只说总帐了。

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变更扣缴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所以不必调整。
会计分录不变。
扣缴时只实付工资时扣缴,可做帐,也可不做帐直接扣缴。与应付工资分录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