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离职的勤杂工要求补偿金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4:26:28
公司食堂在03年8月录用了一名勤杂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06年9月因为她道德品质问题(有多人看见但是没有实际证据),恰逢公司改制,公司就把她辞退了,辞退理由就是:公司结构调整。公司在这三年里也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她自己一直个人缴纳,被公司辞退后,她要求公司对社会保险缴纳部分作出补偿,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她的要求合理吗?公司应该怎么处理呢?
公司位于山东济南,希望有具体分析啦

个人意见如下
1、虽然为签定劳动合同(工资卡,考勤卡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是员工和企业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该为员工购买保险,未购买的需追加购买

2、员工违反了企业的哪项制度?明确吗?
企业辞退员工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至少从你说的案例字面上看不充分)应该给予员工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员工要求合理,公司要按法律规定赔偿。

4、我说的这些都是合法理想化的操作,现实中很少这样。具体怎么操作就看你公司怎么决定了

确定2点

1、首先你们企业的制度是否是经过法定程序公示过的呢?
2、最好的办法是公示,并且在员工入职培训时签收

如果都没有。。。那。。。就看你们作风了!

劳动关系成立,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单位要证明严重违纪,拿出证据才行。

否则,辞退理由是:公司结构调整。那是当然可以提出赔偿的。

企业最好是调解、协商解决,或安排其到其他岗位也可以。

要啊,毕竟人家也有苦劳哦。

当然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