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24:50
我老公的奶奶去逝后以口头遗言的形式,将房子给了我老公,现在房子已经更名为我老公的名字,目前他的姑姑与叔叔也要分得这份房子,想问一下,他们现在有权利得到这房子吗?无论是有没有权利都是因为什么?
如果现在将老公的名字改成公公的名字,与前一都有没有什么区别?

1.口头遗言就是口头遗嘱的形式,如果具备口头遗嘱的法定条件,那么他们没有权利继承老人的房子。如果不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认定无效,该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他们应当有继承权;
2.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如果口头遗嘱为你公公,则你公公一人享有继承权,其他人则没有权利继承。
4.如果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你公公,属于房屋产权的变更,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如果是他奶奶生前办理的房产过户,在法律上属于赠与,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去逝后办理的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口头遗嘱必须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 第五款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达不到要求,就会导致遗嘱无效,那么房产就要按法定继承办理,他的姑姑与叔叔就有权分得这份房子。

既然已经更名为你老公的名字,那就是你老公的房子。法院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

既然名字已经改为你老公的了,那么相信这一改变应该是合法的。否则,也无法实现。因此,我认为,你老公拥有这一套房子应该会得到法律支持的。我支持你。如果有麻烦,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找我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