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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0:46:11
某三人分别来自不同的公司,在某天同时收到来自同一位台商的电话,该台商说要与他们洽谈生意,并请他们在某五星级酒店吃饭。当晚,台商在饭局中借故离开包房,并在离开酒店前向柜台拿走了四条中华香烟,记帐在帐单上。台商消失后一去不回,酒店向三人要求支付餐费和烟钱。
三人不服,酒店只好将三人送往派出所报案,然而三个月过去,骗子仍然没有抓到。三人收到法院的传票,酒店要求他们支付帐单。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若三人提出“餐费可以支付,但烟钱并不是他们消费的,他们不应该支付”的抗议,应如何处理?

这是一个诈骗行为,“台商”诈骗的对象是来自不同公司的三人,而非酒店,酒店有理由相信三人与“台商”一起来消费,而且三人实际上也与台商共同消费了当天的餐饮。法院应当判决三人共同支付帐单。如果该数额已经达到普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三人应当主动去公安机关报案,将来抓获诈骗人后可通过追赃程序要回所支付的款项。

该台商涉嫌诈骗。如果不能证明酒店有过错,则应该付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