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保险实务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5:54:20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为什么?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简述理由:
1、FOB贸易方式下,由买方投保,也就是说,保险单在买方处。
2、FOB贸易方式下,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本案例中货物受损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也就是说,这时候货物的风险、责任和货物所有权还是卖方的。
3、保险赔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对所保险的货物拥有可保利益,二,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本案例中,货物的可保利益属于卖方,而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却是买方,所以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不知道我说明白没有?

我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理由如下:

首先,进出口公司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

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索赔人都不会得到赔偿。

其次,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一般是以货过船舷为界限来划的。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如前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因此,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全部运输过程,若损失在装船前发生则索赔权仅在卖方,若损失在装船后发生则索赔权大都转到了买方。

再者,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不同的贸易价格条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仅就办理保险而言,如由买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因不具备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我觉得还是一楼说得有道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