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分夫妻财产的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8:29:36
有谁知道有关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哪能找到相关的案例和法学专家的相关论述。
我想问的主要是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划分,最好有高法的判例或回复。
基本案情:丈夫把自己的经营收益给了和前妻所生的女儿,现任妻子并不知情,后来丈夫死亡,在遗产诉讼过程中,妻子发现了上述事实,这个时候妻子,女儿谁对妻子是否知情负有举证责任?

可以。夫妻共同所以的住房应是共同共有,处置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可通过追认变为有权处分。
在本案中,第三人应该知道(一般人都应该有这个常识),不好说其是否善意。
即使可以说是善意,但该房产如果没有过户,那么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也可以认定该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对方可向张某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张某未经其妻子同意将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出卖。买方不知道张某未经妻子同意。其妻子得知此事后,拟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宣告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然而应注意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如果不知,其行为有效。

本案例中,因买方不知道张某未经其妻子的同意,所以张某之妻不得以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为由申请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