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1:31:03
日本甲公司与中国大陆地区乙公司决定在中国设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50万美元,乙公司出自150万美元。由大陆乙公司负责合营企业的有关审批事项。
问:该合资经营企业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如上不能获得批准。

可以批准.
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中外资比例要不低于公司资本的25%,甲出资50万已符合公司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