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问题(信用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0:33:24
卖方A与买方B在半年内先后订立了十二种商品和二十四份合同。当卖方A正准备履行第十四份合同交货时,发现前面有五份合同,买方B延迟了付款,一共拖欠A三十万美元,因而A怀疑B的信用证有问题。因此,A通知B中止履行第十四份合同。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A能否中止第十四份合同。为什么。

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签订的?站在A的角度考虑,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但同时也应当合适信用证是否有问题,若没有,应当及时履行后续合同。

如果是通过信用证的国际货物买卖,是否是信用证的问题是很容易判断的,你在仅仅只是怀疑的情况下拒绝第14份合同的履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这个纠纷你应该首先确定5份合同不能及时收款,究竟是发生了什么问题。是因为信用证存在不符点呢,还是其他什么原因,然后再做进一步判断。

前面的可以,可以考虑信用证的具体操作额度等问题,探寻究竟。
说不定是你自己提交的单据不符,也可能原有的信用证额度不够没有重新签发等,
是对方的原因导致的,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修改信用证使符合要求。

首先,买卖双方的合同中有没有对此做出安排?有没有相应的法律适用条款?如果没有,则适用80年公约中有关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那么除非一方实质违约,即实际上已经剥夺了另一方通过合同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另一方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在此案中,买方B不属于实质违约,卖方A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另外我个人觉得您问的不是关于信用证效力的问题而是关于合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