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比较------论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9:08:16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不同角度(前者从会计角度,后者从税收角度)对企业股权投资具体操作作了明文规定,由于两者存在许多差异,依照会计制度进行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依照税法进行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笔者就以下方面将两种不同处理作一比较。

一、会计对投资收益确认与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这两种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1)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2)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二)税务处理

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它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股权转让所得即资本利得,它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两种所得由于所得税税率不同,因此,税法要求将它们分开处理。
现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被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