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2:35:41
王某承包村里的池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上市之际,王楼不幸溺水身亡,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管理池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主动担负起照管池塘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利4万元,其中应该向村里上缴一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机器它费用花费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
提问:1、什么是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构成的要求有哪些?
3、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其要求能否实现,阐明理由。

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是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三、李某帮助王某照管渔塘及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的行为属无因管理。其要求王某支付二千元费用可以得到支持,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要求和王某平分所剩2.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有为被管理人的利益而为的管理。
构成要件:(1)有管理的行为;
(2)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有为被管理人的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属于。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李某可以要求支付2000元的费用,但所剩2.8万元李某没有占有的权利,应该由王某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