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因管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1:33:08

什么是无因管理

案例:
张某在上班路上被赵某骑自行车撞倒摔伤,赵某当即跑掉。王某恰好路过,随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王某交付给医院各种治疗费2000多元。经过医院治疗,张某清醒后,王某让张某还给其垫付的医疗费,赵某表示感谢王某将其送医院治疗,但提出自己没钱返还王某,王某应向赵某要钱,因为该费用是因赵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之后,王某即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2000元医疗费用。

评析: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无因管理的成立,在管理事务的管理人和其事务的受管理人(即本人,也称受益人)之间就产生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正确确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正确处理无因管理之债权债务纠纷的关键。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这里所指的法律依据是管理人有法定管理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民法》上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所谓约定义务,是指基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义务。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管理即为有义务的管理,就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第二,管理人须有对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又一个条件。无因管理中的“管理”是广义的概念,包括狭义的管理,也包括服务。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就是为他人进行服务。因无因管理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管理人的有些行为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例如:主动为他人看管的物品是为脏物,单纯的工作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才能管理的行为,放弃继承,公司股东投票等。第三,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所在。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就要求管理人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而不是为自己谋利益。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