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拍卖房产方面的法律救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6:07:00
你们好!我于2006年9月28号在拍卖会上竟买了一套住房,协议要求买受人3天内付清房款和5%的拍卖佣金,卖受人在7天内交房,若那方违约付10%的违约金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于29号就支付了房款和拍卖佣金,可是过去了40多天了,卖受方(国资局)还没把房屋钥匙给我。目前迟迟交不了钥匙的主要原因是房屋有人在住,房子当初是卫生局的,是卫生局领导的亲切在住,他没有租赁,是给他在住,他在里居住时把房屋装修了(2年前装修的),现在他要国资局给他付1万元的装修费,国资局不想付,想让我付
还要我付电如户费、电视备录如户费。请教各位我需要付那些费用?我有权起诉拍卖公司,怎么起诉?谢谢大家
我不知道有人居住,现在才知道(住户是我县一单位的法人)国资局让我付2年前的装修费,如果不付钱,那么主户就撤除装修,那样我的 房屋不就和拍卖标的不符合了,我该怎么办?

首先要告诉你的是,你在参加拍卖活动时肯定签订过协议,且对双方的违约责任都有很清楚的约定,既然国资局现在无法交房,即构成违约,应该按照你们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来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还有一点需要明确,就是你在竞买时是否知道所拍卖房屋还有人居住,因为居住的房屋进行拍卖是存在瑕疵,可能会导致房屋无法交接.如果在拍卖过程中你并不知道这个细节,那么,属拍卖人、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按照《拍卖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因此,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你就有权起诉拍卖公司,如果没有仲裁条款的约定,则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至于国资局谈到的费用,都属不合理费用。
附:《拍卖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86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