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的养老保险问题,想咨询下相关人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3:45:00
我父母是原国有企业的工人(当时办理的是合同工),98年因单位垮台而下岗,(工作了10年)当时领取了4000多元的养老保险金.到后来一直没有交过,因为年事已高,不知该如何交纳,所以从98年下岗到现在这期间一直没有交纳和办理相关费用和手续(下岗后到现在一直是到处打短工),父母户口现在是城镇户口(原籍是外省农村,后在参加工作的地方买的户口),想请问象他们这种情况,现在(父亲53岁母亲50岁)还能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吗?具体怎么办理?想请教相关人士给些详细的解答~谢谢~

可以办理。他们应该属于个人存档户,去委托存档的人才办理就可以了,由人才负责代缴。
  我觉得他们领的4000元应该不是养老保险金吧?因为国家规定养老金是不能提前退的,必须等退休时结算。
  另外,因为我不知道你父母是哪里人,各地的社保政策也许不太一样。以北京政策为例子:北京98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第四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三)过渡性养老金: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时再乘以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四)综合性补贴: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所以我认为,如果人才能同意给你父母办补缴,就补缴后继续缴,不然的话你父母退休时肯定没缴够10年,适用第四十一条。如果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与养老保险帐户额度无关的话(可以去咨询办理机构),不缴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