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民事是否可以分开判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6:18:17
99年发生2男殴打一男事件,01年,受害者象市法院提起诉讼,眼睛受伤伤势坚定为5级,其中一人由于成年被判一年,另一人未成年判决罚款13万,钱于06年还清.06年由于法律条款的变更,当时的伤势可以鉴定为4级,受害者家属又像法律提起诉讼,区法院接受并再次判决,并判精神补偿费2万,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案件发生时,其中一个是未成年的,但是审案判决时也成年了,但是判决是根据未成年判决的,罚款也是父母代为支付,那5年后,受害者要求提高赔款金额,是否可以连带父母一起告,父母是否还需要替孩子履行责任

我国刑事审判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判决支付精神补偿费,那肯定是错误的。

楼上的你到底懂不懂呀。如果想赚律师费也不用这样。
法律不外人情。人都有情不是冷血

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旨在程序上方便当事人诉讼,使其免遭讼累,同时在实体上及时弥补刑事被害人因不法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但是,由于我国在该制度的设计上遵循的是“刑优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因此,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地位,不能给予被害人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割裂了民事法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特性。不仅导致了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很多情况下还产生了法律救济的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