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7:53:40
甲银行和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甲银行于1995年1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贷款本金1000万元,1995年10月31日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如果逾期不还,则支付万分之四每日的违约金,并在国家规定的利息基础上增加50%作为罚息。
甲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发放贷款1000万元给乙公司。但乙公司至今没有偿还分文本息。甲银行每年都向乙公司发催收函件,并由乙公司盖章确认。甲银行每一份催收函都要求乙公司尽快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未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2006年8月10日,甲银行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乙公司认为违约金与主债权乃不同性质、相互独立之债,甲银行从未对违约金进行催收,因此违约金之诉讼时效已经丧失;逾期利息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且从未催收,也已经丧失诉讼时效。
作为甲银行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代理词,说服法院尽可能维护甲银行的合法利益。

你好,只要有证据证明银行每年都向乙公司发催收函件,每一份催收函都表明其还款的事实,那么,该诉讼时效就没有过,而是在每一年发催收函后,时效终止,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违约金不是一个独立的债权。它是因为违反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一方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在合同法上规定,合同之债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经济损失等。

甲银行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违约金与主债权应当同属附带条件,作为合同约定当事人就应当严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