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6:08:39
今年11月22日我将我的一间房间租给他人,租期两个月,一共是850元,他首付了300元并承诺在本月月底再支付200元,其他的350元1月末结清,因为租期很短,所以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之类的事情,可是在11月28日他就提出不在住用我的房屋。我对他首付的300元应该怎么处分,是退给他还是不退,另外还应收取多少的违约金。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告诉解答
就是他现在也不能来住了,一定要搬走

1、违约金是约定型不是法定型,所以看你们合同中有无此约定,如果没有,就不能主张违约金。
2、既然约定租期为两个月,(需有证据)承租人是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的。尤其是本案刚住几天就解约肯定要承担相应责任。即违约责任。赔偿多少,看你的主张,你认为因为这次解约给你带来多大损失。

上面的“对于不满一个月的租期应收取一个月的房租”的法律依据何在?据合同法,租期在一年以下的,租金在租期届满时收取。明确地说,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自你与他达成口头租赁协议时,你们的合同虽然成立且生效了,但只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因为你们没有书面合同)因此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从11月22日合同成立至11月28日合同解除的费用你是可以收取的。从这件事上你要清楚订立书面合同重要性。如果有书面合同,他就构成违约了,你当然可以要求违约金了。

没有法律保证,但是你可以告诉他不退的, 让他先住到12月22日

法律规定能不满半年的租赁合同不需签定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随时中止租赁关系但要给承租人合理的搬迁时间。因此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
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了视为合同有效成立,对于不满一个月的租期应收取一个月的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