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分析一下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9:34:50
A、B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于当年6月1日向B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B公司则承诺分三次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房款。6月1日,A公司将房至的钥匙移交B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B公司在依照约定付款一次之后,表示剩余款项将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由于登记手续迟延,B公司在合同约定最后付款日届满后,没有付清剩余款项。A公司遂以B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吗?应如何处理?

B不构成违约,因尚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合同尚未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A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造成合同未生效。

这个问题要看A,B合同上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是付款后再办理产权登记,那就是B违约.但一般房产交易都是款付清后再办理房产证,因为只有钱付清了,交易才完成,房产才是你的,你才能行使对它的权利.本案应是B公司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