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理工作有无违法情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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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A因车祸造成严重脑损伤,丧失认知能力.于是1995年3月10日,A所在的工作单位请求法院认定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审查了该单位提供的关于A病情的鉴定结论,认定其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据此,法院认定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

过长期治疗,A的病情明显好转,恢复一定的认知能力.2000年5月A的父亲向法院请求撤销1995年关于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认定A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此案后,仅仅通知A的父亲参加审理,经过审理并经医疗鉴定部门的鉴定,法院认定A的病情较轻.据此,法院作出裁定,认定A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问:(1)A的所在单位可否请求法院认定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本案法院的审理工作有无违法情形?
(3)如果A的父亲认为,法院作出的A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中,没有为A指定监护人,对此A的父亲可怎么办?
(4)如果A的病痊愈,他自己可否向法院申请撤消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

1、不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有。本案必须由A的近亲属为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3、监护人就是A的父亲。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4、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