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品贸易的运输和运输保险 (问答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0:25:14
问答题
1.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成交方式签约,出口瓷器10000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5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当年3月30日将5000件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物均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
请问:⑴.本例做法是否属于分批装运?为什么?
⑵.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2.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的合同,共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致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请问最后我方需要赔款吗?为什么?

1、分批装运,因为你手中有两张不同时间的提单。“装运”一词已明白地表示,指的是“装”货,不是“到”货。可以安全收汇,因为是按时分批发的货。

2、倒签提单,卖方的行为是欺骗,诉讼必败,需要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