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品贸易的运输(问答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7:03:23
问答题
1.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成交方式签约,出口瓷器10000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5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当年3月30日将5000件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物均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
请问:⑴.本例做法是否属于分批装运?为什么?
⑵.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2.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的合同,共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致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请问最后我方需要赔款吗?为什么

1. (1)我认为不属于分批装运。在相同时间相同装运港和目的港相同航线的运输都不属于分批运输。
(2)可以安全收汇。实际操作中提单一般不会显示头程船名,所以两份提单的船名都会是“曲兰西克”。另外银行对于信用证没有要求的项目是不会理会的,所以就算两份提单的船名不同,银行也不会对是否分批装运提出疑问。但实际操作中信用证对转船和分批一定会有要求的。

2. 要赔款。很简单,公司违约在先,串谋伪造单证在后。这种情况应向外商取得联系,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