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何谓“代位求偿权”?民183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1:12:22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其应担份额的合伙人,就其多清偿部分对于其他合伙人有代位求偿权。

1、其他合伙行使的不是代位求偿权,而是追偿权。
2、代位求偿权一般指应用在保险法中。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3、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合伙中,合伙人行使的不是基于合伙法律、合同和支付超额的部分而直接产生的。而不能成为“代位”。而保险公司本于被追偿人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只是基于代付而产生“代位追偿权”
所以,你还得加深对183条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