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甚么情况下才会有例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4:29:03
主要针对金钱纠纷,尤其是借贷方面的问题,如一个大陆人向一个香港(或澳门)人借钱了,香港(或澳门)人在甚么情况之下可以向香港法院起诉。如果胜诉了,判决能否在内地得到执行,能否向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就被告的例外:以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前提是原告没有被监禁和被劳动教养。
4.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楼上兄弟说的很详细的,就是这几种情况是例外喽,呵呵:)

原告就被告的例外:以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前提是原告没有被监禁和被劳动教养。
4.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