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请问法院应该怎样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5:40:49
某村有谷某和陈某两个农民,某日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谷打陈头部致轻伤。两天后,陈在去医院的途中与谷某相遇,陈先动手打谷,谷边动手打陈(双方均未受明显伤害)。殴打中,谷趁机强行抢走陈的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300元),一个月后,陈伤愈出院,向所在县法院提出自诉。问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而本案中谷的行为已涉嫌抢劫,不符合自诉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应当告之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立案侦查.

由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