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3:57:57
1998年4月,某养殖场承包了水库水面养鱼,共放养鱼苗10万余尾,半年后某造纸厂在水库上游建成投产,投产后即有一定数量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不久,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养殖场当即通知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而造纸厂却认为其排放污水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纳了排污费,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苗死亡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造纸厂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造纸厂应当陈丹赔偿责任
造纸厂责任认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遇的死亡是其他污染企业造成,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需要的,因为其是直接造成养殖场损失的,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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