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9:38:49
我方是销货方,开出去的发票对方已经认证抵扣,但是涉及质量扣款问题,因此有一部分货款拿不回来。现对方已在当地的税务局出具了销售折让证明,交付我方。所以现在我厂需向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因质量扣款的那部分货款。现我的问题是防伪开票系统中的红字发票如何开?可以直接开么?在防伪系统中红字票不是只能冲对应的负数票么?
请教,谢谢!
就是没有对应的正数发票,直接开负数发票不好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962号文的规定已经说明,除去退货外只有原发票开具错误,才可以退回给销货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实际操作先按原错票内容开具一张负数发票,然后再按正确的内容开具一份篮字发票交给购货方)。
显然,是由于购货方未按规定的时限认证并抵扣,因此不符合开具负数发票的规定,税务机关处罚的没有错误。

找到原票后,可以按照证明单上折扣额开具负数发票,如何开具可以咨询服务单位(航天金穗)。

开负数发票就可以了,在防伪税控负数发票就是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就是负数发票

开负数发票就可以了,在防伪税控负数发票就是红字发票.

hhe i don't kno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