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受领迟延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5:52:26
关于不动产的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没有将其变卖,把所得价金提存的义务.
或是在不动产受领迟延的时候,债务人都可以有什么选择?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1、提存人(债务人);2、债权人;3、提存部门(一般为公证处)。

··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迟延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不适合提存的标的物有不动产、水果、生鲜食品、爆裂物、化学物等)

··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提存部门应在适当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的,提存部门应适时公告。

··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归提存受领(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归受领人(债权人)负担;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所有;提存人(债务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

··提存受领人可随时提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对于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