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历史上四次宪法修改的内容,特别是04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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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后,由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宪法的一些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的情况。另外也由于党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即邓小平理论,理所当然地应由宪法确认其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因而,自198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的序言和部分条文进行了局部的修改和补充。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的第1条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有利于促使人们节约土地资源和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外资和扩大对外开放,并为国家、集体筹措建设资金开辟了新的财源。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的第3至第11条,对宪法序言有关部分和宪法第7 条、第8条第1款、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42条第3款和第98条进行了修改。其主要点为:(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更加完整;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使国家的奋斗目标更为科学和实事求是;(2)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3)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有利于健康地发展经济;(4)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5)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三年,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