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诉讼时效是否仍然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9:29:11
我父亲1995年以个人名义向信用社贷款1万元,贷款用于单位,以单位房产作为抵押。贷款期限:6个月。开始的两三年信用社一直都在追债,后来就没有再追了。两个月前,信用社向我父亲追偿这笔贷款,我父亲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接着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我现在想知道信用社已经多年未主张权利,是否已经丧失债权?我父亲可否拒绝承担?单位用于贷款抵押的房产证、土地证仍在信用社,抵押权是否已经丧失?
95年单位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信用社不同意,让以个人名义贷款给单位,用单位的房产抵押。当时确定房产抵押价值是1.2万元,土地国有,无土地使用证。现是否可以由该单位证明实际贷款人为单位,将第一被告变成该单位呢?另外想问一下贷款本息该如何计算。当年贷款年利率高达10%以上,总不可能以此计算本息吧

你说的情况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你父亲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了.下面有个最高院的批复,看一下就很清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至于你问到的抵押问题,你没有讲明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过可以想象,信用社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机构,不太可能抵押不办手续,因为那样抵押是无效的啊.如果抵押手续办了,且由于款项未偿还还未解押的,也是可能考虑用该抵押房屋还款的.

  1、贷款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2、拖欠贷款未还的,贷款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超过两年未主张权利的,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提供强制保护。
  3、贷款人一经主张权利,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重新计算。主张权利的情形包括: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要求;向法院起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国家或者省级媒体上公告催收等。

你父亲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就表明对方一直在催还,时效没过。房产证、土地证仍在信用社抵押有效,让信用社行使抵押权就是了。

签字都签了··没话说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