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和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3:48:39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和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请举例说明哪些行为是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哪些行为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1.动产买卖行为
2.动产租赁行为
3.交付定金的行为
4.仓储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和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是:是否以标的的具体实践为要件,如买卖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一方违约就要承担责任.
所以
1.动产买卖行为 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2.动产租赁行为 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3.交付定金的行为 是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仓储行为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民事法律行为与诺成民事法律行为最根本的区别是,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要意思表示一致,且有物的交付才可成立,诺成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1、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成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等大部分合同类型。
2、实践性法律行为,也称为要物法律行为,是指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行为人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要有物的交付,物的交付完成后,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如借贷合同、保管合同等。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和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需要交付行为才能成立而作的分类。

其区别:在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但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标的物的交付。

上述四种民事法律行为中,只有交付定金的行为是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同意楼上,其实这2种关系很好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