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停止形态的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属于哪种形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1:37:45
被告人李某,男,38岁,初中文化。李某在某县罐头厂食堂做季节性临时工期间,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喂猪,生产季节一过就要回家,连猪肉都吃不上,便一直在工作中有不良情绪。一次因受到食堂领导的批评,便怀恨在心。当天下午3时许,李乘食堂无人之机,将一两多“甲胺磷”倒在发馒头用的酵母面内,炊事员不知酵母面内有毒,和在面粉中做成馒头,在卖给夜班职工食用之前,李某怕事情闹大了受法律制裁,便主动向领导交待了上述投毒行为,从而避免了一场人员伤亡事故。
问题: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停止形态中的哪种?如何分析?

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
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其在实施了投毒行为之后,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这种犯罪结果的未发生并非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
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