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是书面形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8:36:42
某单位在未得到劳动者的任何同意下,擅自下令说“经某某同志同意愿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是否是违法的?该同志从未以书面形式或其他任何方式提出或申请过。请问,这通知是否有效?他该怎样做?谢谢!

应当是书面形式,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已经规定了书面形式.而且,单位这种擅自说某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没有任何证据的啊.因此单位的这种通知是没有效力的.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
如果单位不坚持认为劳动者已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下设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是提起劳动仲裁.

这种情况应该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是合同要到期了吗?还是长期合同的关系?
如果是单位要求解除,应支付劳动者N个月的赔偿金(N是在此单位工作的年数)

你好:
单位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该同志是没有效力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保持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