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地现出现一例村组土地权属争议,敬请感兴趣的各位发表评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6:21:23
我是安徽一名乡镇干部,我地现出现一例村组土地权属争议,敬请感兴趣的各位发表评论.
1974年秋我县为了搞农业科学实验(农科所),在我乡大桥村大灯组(当时称大队生产队,下同)土地划拨200亩并进行赔青补偿处理,1976年我县为了搞林业科学实验,又从大灯组划拨300亩致使该组农户整体搬迁,从该村其他组移地予以种植至今,今年农科所按照程序对实验田进行开发,通过招商一投资千万元企业落户,但村认为农科所已经改变土地用途并要求重新丈量土地,后经过丈量和调解一次性解决土地升溢20万元。目前问题是,村认为此款应该为村所有,理由是,1976年村已经进行土地调整,各组均出地给大灯组,况且这场官事由村出面解决,大灯组并没有参加,考虑到当时农户搬迁实际,可以拿出3--5万予以补偿;而大灯组则认为土地升溢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应该为大灯组所有,况且该宗地是1974年划拨的,和1976年全村土地调整没有因果关系。。。。。。。如何解决,敬请参与。

这位朋友:
实际上农科所与该大桥村和大灯组之间不存在土地权益的争执和纠纷。因为,按有关规定,该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农科所所有。
至于大桥村与大灯组之间对于农科所给予的20万元的争执和纠纷的问题解决,应当依据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简称《六十条》。就是从当时的大桥村与大灯组之间的基本核算单位来认定。
根据《六十条》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当时该乡若实行三级所有制,则大桥村对大灯组的土地调剂,应当认定为已经补偿,大灯组不能再得到其它的补偿。当然,出于其他考虑,现在再给予大灯组一点适当的补助也是合情合理的。
另外,由于该土地已经不属于大灯组了,所以大灯组提出的分享农科所改变土地用途后的土地升溢问题,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与农科所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