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房地产法律方面的咨询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2:49:19
一个台资企业欲在上海购买一栋楼盘作为自己的办事处,经过考察锁定了一处在建的工程,考察人员在与在建工程开发商公司一职员聊天中得知,此处工程的土地已经抵押给了A银行,而开发商则把在建的工程抵押给了B银行,要求给办事处一个风险提示,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PS (台资企业在上海购房的政策应注意什么,抵押风险及如何防范)
需要一个风险提示,其他应注意的方面能再完整一点吗??非常感谢

在商品房预售前,开发商应当解除在建工程抵押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如果开发商无力偿还贷款,则银行可以处置抵押物,直接导致该楼盘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台资企业也就无法购买。

台资企业在上海购房应当遵守外资房地产限入的政策。具体是: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

购买只能限购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