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可否补开?怎么办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6:57:49

可以。
方法如下:
1、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主管税务局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
2、《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二)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看你是购货方还是销货方,如果是购货方应向销货方提出该增值税发票丢失,请销货方去其所在税务局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然后连同发票复印件寄给你,你就可以凭此证明和复印件做帐并抵税了。如果是销货方,如上所说,去税务局开具证明单寄给购货方就可以了。但是还有一点要注意,开具证明单时效为开具该发票日期起三个月内,即三个月内购货方需执证明单和发票复印件去税务局认证抵扣,否则不能再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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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