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3:39:56

先要知道:强奸——就是违背妇女的意愿,而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

再了解婚姻问题,在合法的婚姻内,法律赋予丈夫与妻子都有作爱(性交)的权利。

婚内强奸这个概念是在婚姻+强奸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演变迩来的。

在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强调妇女的意愿,也是女权运动的胜利,谷通过上院通过:婚内强奸是违法,是强奸行为。

在我国,人大没通过这个提案,故婚内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属于强奸。但会受到妇联,家庭,社会的谴责。

“婚内强奸”目前法律通说认为不构成强奸罪。
之所以不构成强奸罪,合法夫妻关系本身包含了男女双方有性生活的权利与义务内容(长期没有夫妻生活是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而且“婚内强奸”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天下哪有夫妻没点矛盾冲突的,大多还是“床头吵架床尾和”(真有那么深仇大恨的,当初干吗结婚啊),想想你和老婆晚上X了,第二天起来吵架了,老婆就告你个“强奸罪”,这还过不过日子了?还有一点就是“婚内强奸”的取证也是个问题。夫妻生活本来就包括合法的性行为,怎么区分哪次是强迫的性行为,哪次是不强迫的?有人说,可以验伤,看有没有搏斗痕迹,但是怎么区分那种夫妻之间剧烈的性行为痕迹(包括所谓“爱的伤痕”,呵呵)和“婚内强奸”的搏斗痕迹?
如果丈夫“强迫性行为”造成伤害,达到法定标准话,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有人说到国内“婚内强奸”的判例,那个情况比较特殊。女方与男方诉讼离婚并且一审已判决离婚,而男方不服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男方又强迫女方发生了性关系。根据诉讼法,在二审没有作出判决前,原一审判决没有生效,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此时双方还没正式离婚,但是考虑到这个时期的特殊性,以及行为人行为、动机的恶劣,判处了男方“强奸罪”。这个只能做为特殊情况的个例,不能因此就认为国内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

什么意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