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不是独立行政主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8:55:56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由所在市政府之下设立的机构,享有独立的经济、财政、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职权。一般说开发区管委会是“一级半”政府,高于区政府。那么请问,它是否是独立行政主体?是市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还是非独立机构?派出机构是政府部门下设的机构,所以不可能使派出机构。那么是不是派出机关?我国目前的派出机关好像只有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那么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到底是什么机构?
好像又不同于区政府。比如济南市高新区,在行政区划上又属于历下区。

开发区管委会的情况比较特殊,既不是派出机关,不是派出机构,也不是一级政府,但是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第32条的规定:“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实行中国经济特区的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开发区有关的工作”。同时,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第67条的规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开发区日常管理机构,可以行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授予的省市级规划、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项目审批、外事审批等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区管委会无疑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而且从授权规定来看,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职权是综合性的。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
法律没有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授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设立它的机关所作出的行为。

是,类似与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