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时间开会是否违反《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5:10:45
我们总是在我们休息的时间叫大家开会,比如中午的那段时间,这样就占用了我们的休息时间。开完会就刚好直接上班了!要么就是下午下班后。我能很明示感觉到老板是故意这做的。下午有时一点事都没有,他就是不开会,非要等到下班了,他就叫开会,这样我们5:30下班的一般都要等到7:30后才能下班。
我总觉得开会也是属于公司工作中的一项啊,怎么可以占用我们的休息时间呢?如果休息时间都用来开会了,我们的休息时间不等于没休息吗?

另外,我们还规定有值班制度,值班是不算加班费的。但平时上班八小时,值班老板竟要我们从早上8点值班到晚上8点!他这样算不算违反了《劳动法》啊?
谁可以专业具体一点的回答呀?

比如违反哪一条什么的~

休息时间开会并不违反劳动法,但开会同样也是工作内容之一,休息时间开会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开会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拒绝。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当然是违反啊 变相的加班!!

当然是啊。。。。。。